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不含仓库、办公区、生活区等,下同)面积(指套内面积,下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庆市市辖区的城区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不得少于90平方米;
(2).重庆市市辖县的城区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不得少于70平方米;
(3).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不得少于50平方米;
(4).经营中药饮片不含配方的,可不增加面积,可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等陈列设施;
(5).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仅经营中药饮片的不得少于40平方米;
(6).非药品经营面积不得超过营业场所面积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