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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信息

许可证件名称: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涉企行政许可事项: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对应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
食盐批发
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编码:
F1044
申请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应有符合食品安全和 运输资质要求、且与其业务能力匹配的自有配送车辆或相对稳定的社会运力资源。
 3、食盐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4、食盐定点企业员工应通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能力或资质。
5、食盐定点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独立完整的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与其他功能区域分开设置,避免受到外部环境影响。
 7、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以及相关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技术要求。 
8、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9、食盐定点企业应当在最低库存基础上(最低库存 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 1 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 保留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10、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
11、持有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12、食盐定点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近五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发生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盐质量安全事故。
办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