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车辆类型:
1、小型车: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2、大中型客车: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大型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2、人员条件: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通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经营管理:企业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根据维修类型不同提供不同的人员)
4、质量管理要求: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与有关技术标准;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与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保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与进出厂登记台帐
5、安全生产制度和生产环境。
6、环境保护条件: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与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晰,必要时应有隔离、操纵措施。
7、场地条件: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很多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很多于20m2;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习惯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很多于2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很多于150m2;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与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很多于8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很多于200m2。
8、设备:符合一类、二类整车维修和三类汽车专项维修的专业维修设备(详细—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