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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信息

许可证件名称:办学许可证(民办中等以下教育)
管理部门:教育部
涉企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对应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类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编码:
P1010;P1012;P1013;P1017;P1018;P1023;
申请条件: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办学场地:
面积:办学场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教学用房: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的2/3。
场地性质: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临时搭建的房屋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产权与租赁:
若为自有场所,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若为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设施设备:
必须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匹配的设施设备。
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防范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不同类型的机构有特定要求:
体育类:应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运动设施和器材。
文化艺术类:应有满足教学需要的乐器、画具、舞蹈室等。
科技类:应有实验设备、计算机、机器人套件等。
二、 人员(师资)要求
教师资格:
所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能力证明。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专职教师数量:
专职教师总数不得少于3名。
同一培训时段内,每个培训班至少有1名培训教师。
专职教师占比:专职培训教师人数不得低于培训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管理人员:
需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 资金与经费要求
开办资金:
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需提供的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每增设一个教学点,需增资不少于15万元。
举办者资质:
社会组织举办:其净资产不少于150万元。
自然人举办:其货币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经费来源:
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转。
四、 其他要求
审批机关: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到期需申请延续。
办学地点:必须在许可证核定的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办结时间:
128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