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或相关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工作环境和配套设施。
3、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竣工验收。
4、配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持有有效《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放射工作人员须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接受放射防护和法规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1)放射治疗:需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放射肿瘤医师、病理/影像医师、本科以上或中级职称的医学物理师、技师等。
(2)核医学:需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核医学医师、相关技术人员。
(3)介入放射学:需有本科以上或中级职称的放射影像医师、技师及内/外科医生。
(4)X射线影像诊断:需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5、设立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6、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辐射检测仪器。
7、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8、产生放射性“三废”(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具备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