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配置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本省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和当期的配置规划数量要求。
2、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如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
3、具备与申请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物理师、技师等)。
4、设备配置需与申请单位的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5、对于新上市或高价值设备(如单台套价格在1000万-3000万或3000万-5000万元人民币),可能有额外的论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