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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信息

许可证件名称: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证
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企行政许可事项: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
对应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
药品生产
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编码:
CF001
申请条件:
一、 人员与机构
质量管理组织:医疗机构应设立由主管院长、药学部及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组成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制剂质量的监督与管理1234。
人员资质:
配制和药检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主管药师以上职称。
制剂技术工作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学历,其他人员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
药学技术人员比例应不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50%。
二、 厂房与设施
环境要求:制剂室周围30米内不得有污染源(如公厕、锅炉房等),10米内无露土地面,外部环境需保持清洁。
内部布局:
房间布局应合理,人流、物流分开,一般区与洁净区分开,内服与外用制剂分开。
洁净室需划分空气洁净度等级,关键岗位(如大容量注射剂灌封)应符合相应洁净级别要求。
三、 设备
设备要求:制剂室应配备与制剂剂型和品种相适应的设备,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防止差错和污染。
衡器与量具:需定期校正并保留记录,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 物料管理
原料与辅料:原料应符合法定药品质量标准,辅料应符合药用或食用标准,特殊原料需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5。
物料存放:合格、待验、不合格物料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条件贮存。
五、 卫生管理
卫生制度:制剂室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防止污染,并定期对洁净室进行清洁和消毒。
人员卫生:配制人员不得化妆、佩带饰物,需定期体检,传染病、皮肤病患者不得从事制剂工作。
办结时间:
6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