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
(1)必须是企业法人,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没有被吊销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该经营活动。
二、场所要求:
(1)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三、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安装并使用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即网吧管理软件),并与文化部门的监管平台对接。
六、需安装安全技术措施(如监控摄像头,覆盖主要区域)
七、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
八、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