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且来源清楚、质量优良;
(二)有2名以上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专门从事畜禽人工授精、胚胎移植以及种禽孵化业务的人员应当经市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
(五)有良种登记、各项生产性能、引种记录,系谱和各类技术资料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或本办法规定的群体规模;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