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I类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构与人员:
1、必须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2、配备至少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如辐射安全负责人)必须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4、所有直接从事销售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二、场所与设施:
1、专用暂存库:必须拥有满足极高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质专用暂存库。该库需具备:
2、足够的屏蔽能力(如厚混凝土墙、铅屏蔽)。
3、严格的实体保卫措施(防盗门、监控摄像头、入侵报警系统、24小时值守或联网报警)。
4、防火、防水、防泄漏设施。
5、良好的通风系统(如产生放射性气体)。
6、清晰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三、运输能力:必须使用符合国家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的专用车辆,并配备合格的押运人员。
四、包装容器: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适用于Ⅰ类源的专用运输容器(如Type B容器),并提供容器的合格证明和定期检验报告。
五、监测仪器:配备齐全的辐射监测设备,如高量程剂量率仪、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等,并确保定期校准。
六、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覆盖销售全过程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放射源出入库登记与台账管理制度
(2)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3)实体保卫制度
(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包含Ⅰ类源丢失、被盗、泄漏等重大事故的专项预案)
(5)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6)设备维护与检查制度
(7)制定详细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环境影响评价:
必须完成与销售活动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国家生态环境部的正式批复。环评文件需对暂存库、运输路线、应急响应等进行全面评估。①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