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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信息

许可证件名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
涉企行政许可事项: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对应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
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编码:
F1010
申请条件:
1、适用范围:企业进出口的化学品必须属于《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或《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2、基本要求:企业必须先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为生态环境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获得《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或《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后,才能凭此向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3、出口特殊条件(针对《名录》中的化学品):
(1)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在受理出口申请后,需通知进口国主管部门。
(2)必须收到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进口的通知后,才能发给申请人准许出口的登记证。
(3)如果进口国不同意,则不予登记,不准出口。
办结时间: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