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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信息

许可证件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
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
涉企行政许可事项: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对应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
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
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编码:
CD009;F1071;F1072
申请条件:
1、机构与人员: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至少1名本科以上学历专职技术人员。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所有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2、场所与设施:
    Ⅰ类放射源使用场所(如伽马刀、高剂量率后装机):必须有符合极高安全标准的专用机房,具备多重屏蔽、联锁、监控、应急系统和实体保卫措施。
    PET药物制备场所(含回旋加速器):需有热室、屏蔽、通风、远程操作系统,有效控制气溶胶排放。
    其他放射源使用场所:根据类别设置控制区、监督区,配备相应屏蔽和监测设备。
    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如CT、DR、医用直线加速器等,机房屏蔽、门机联锁、警示灯等必须达标。
    监测仪器:配备齐全的个人剂量计、剂量率仪、表面污染仪等,并定期校准。
3、管理制度:
    建立覆盖所有活动的综合性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保制度、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Ⅰ类源事故的专项预案)、“三废”处理方案等。
    环境影响评价:
    必须完成涵盖所有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办结时间:
4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