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禁止性要求(即不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
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
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或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
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
无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未安装符合要求的采砂船舶监测设备。
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
无降低或者消除不利影响的保证措施。
2、采砂船舶要求:采砂功率在500马力以上1700马力以下,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
3、证照齐全:采砂船舶和船员证书齐全,船舶按规定位置标有船号。
4、设备与技术:具有符合要求的采砂监测设备、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