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 100 以上、客位 3000 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 30 辆以上、客位 900 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40 辆以上,客位 1200 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 50 以上、客位 1500 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 15 辆以上、客位 450 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20 辆以上,客位600 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 10 以上、客位 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 1 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 20 辆以上、客位 600 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 辆以上、客位 100 个以上。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5.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