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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信息

许可证件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理部门:市经信委
涉企行政许可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对应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
燃气经营
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编码:
D2001;D2002;D2003;
申请条件:
1、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2、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7、供气能力10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10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
  (2)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每2500户不少于1人。
  (3)抢险车辆不少于5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3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2)配备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每2500户不少于1人。
  (3)抢险车辆不少于2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办结时间: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