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下、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均含本数);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2、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3)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3、禁止性: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