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
1、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2、主要出资人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 51%。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 3 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 50%,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合规及内控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 1 名具有 3 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