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1)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 30%的。
(2)出资人中至少应有 1 名具备 5 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
其中至少包括 1 名有丰富汽车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1 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