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及相应的 GB 1886.x 系列产品标准
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具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
8、必须具备出厂检验能力,不得委托检验(特殊项目除外):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气相色谱仪(GC)、原子吸收光谱仪等精密仪器、检验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