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申请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和要求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6、不得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