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贮存许可证的条件:
(1)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
(2)组织机构: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的部门。
(3)专业技术人员: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4)设施与场所: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若同时从事处理活动,还需有符合规定的处理设施。
(5)检测与监测设备:有符合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
(6)记录档案制度:建立记录档案制度,记录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送交处置等信息。
(7)管理制度与质保体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等。
2. 申请处置许可证的条件:
(1)企业性质与资金:
从事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需有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千万元。
从事高水平或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需有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一亿元。
(2)组织机构:同贮存许可证要求。
(3)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低、中水平处置:有十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少于三名。
从事高水平或α放射性处置:有二十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少于五名。
(4)设施与场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
(5)检测与监测设备:同贮存许可证要求,并需有必要的辐射防护器材。
(6)财务担保: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
(7)记录与信息管理:建立记录档案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能记录和管理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信息。
(8)管理制度与质保体系:同贮存许可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