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内资企业或事业单位。
2.无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押、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完备的粮食供应与服务设施设备,具备当地驻军1个月供应量以上的成品粮储存设施、必要的保密安全设施设备和粮油质量检验人员和设备。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5.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提出资格申请前3年内(新成立的自成立后)无安全生产事故,无失信记录。
6.从事保管、质检、财务等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岗位工作能力,且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无刑事处罚记录。
7.具有应急保障预案和装备、器材,具备快速开设临时性军粮供应站(点)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