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类: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六、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七、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输电类: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六、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七、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八、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般供电类: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
(1)具有法人资格;
(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