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本地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中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布局及生产规模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相应证明材料。
4.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5.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