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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信息

许可证件名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涉企行政许可事项: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对应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
食盐生产
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编码:
C2006
申请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其中加碘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要求。
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包装设备应当采用自动的 灌装和箱(袋)装设备,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可采用半自动的灌装和箱(袋)装设备。
4、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较高的自动 化、机械化水平,采、收、运原料盐的机械化水平达到 90% 以上(日晒盐工艺除外);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完 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
5、食盐定点企业员工应通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具备 相应岗位所需的能力或资质。
6、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及相关质量管理技术规范要求。
7、食盐定点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近五年未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发生导致严重不良社会 影响的食盐质量安全事故。
8、原料盐应来自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含多品种食 盐定点生产企业),该企业应拥有相应的盐田、盐湖或盐矿 资源,并有合法有效的滩涂、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不满足 2 上述要求的,可使用所属集团公司内部其他企业提供的原料 盐,且该企业也应拥有相应的盐田、盐湖或盐矿资源,并有 合法有效的滩涂、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多品种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含多品 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9、食盐定点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0、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
11、拥有自有的或其他食盐定点企业经合法程序许可 使用的食盐注册商标
12、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所有食盐品种应当有国家级食品综合检测机构或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 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14、持有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15、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满 足生产需要和产品质量要求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
16、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17、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信息追溯体系规范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与全国统一的追溯平台对接, 实现追溯数据的有效上传。
18、食盐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 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19、食盐定点企业应当在最低库存基础上(最低库存 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 1 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 保留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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